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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起合同诈骗罪案

时间:2022-01-04  【转载】

2018年11月26日,湖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零售、汽车上牌代理服务等,刘某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无实际办公地址,未进行税务登记。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刘某以、公司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先后与三名被害人签订签订车辆代售合同,共收取购车款100.7万元。但刘某并未将购车款用于订购车辆,而是用于抵偿债务或自己消费,最后挥霍一空。之后被害人催促刘某交付车辆或退钱,刘某以正在订购、无货、在外地有事或欠条的方式拖延或找借口加以搪塞,至最后不接被害人电话,不回信息,不与被害人见面。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予以网上追逃,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收到货款后逃匿或挥霍货款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等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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