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实,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题目
本案中,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方芯投递《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方芯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字是否可以认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当然回答是否定。申诉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反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假如把方芯在回执上的签字的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法律划定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铺排的工作的。”该法第29条划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条二十七条的划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内的”。从上述两条法律划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晰看出: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期的概念及医疗期的期限等题目,1994年12月1日,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划定》。该划定第2条划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划定第3条划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费:……(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劳动法律、法规只所以对医疗期作出划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患病时提供物质保障,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进步劳动出产率。
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划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题目是关于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划定。枢纽性题目是:
方芯以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方芯哀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以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实,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题目。因此,对方芯的哀求,公司将未予理睬。
对于公司的上述作法,方芯感到非常不解,2007年12月28日愤然向大连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2007年12月4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力找到方芯,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方芯,方芯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方芯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合法,在方芯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芯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方芯将病假条送大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方芯送交的病假条后,立即表示“方芯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任何三级甲等病院证实(公司规章轨制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