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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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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劳动者违背划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出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由于按照划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需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划定,劳动者违背本法划定的前提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划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划定,假如劳动者违背划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出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主意是不现实的。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背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划定》的有关划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门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门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尺度,则按最低工资尺度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假如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显著违背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划定。准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假如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律师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划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划定的义务。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轨制,劳动法没有具体划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划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轨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轨制违背法律、法规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假如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划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治理轨制,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划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假如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治理划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治理划定无异议,那就必定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200711月,张某按企业划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3月,因为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1、因为公司在劳动合同商定以外企业的治理划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假如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糊口,要求如数发下班资。
张某2006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出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划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商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职员的治理划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假如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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