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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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停工待岗 单位需支付最低工资
2015年5月,徐某与济南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专门从事打磨零部件工作,实行计件工资。从2015年10月份开始,该公司产量剧减,徐某的工作任务也随之减少,连续多日停工未上班。2015年10月至12月,徐某领取的工资分别为1200元、698元、1000元,而济南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2016年2月,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徐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但该公司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是公司导致徐某工作任务减少的,非因徐某个人原因造成停工,故应视为徐某提供了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徐某最低工资标准差额。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