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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服务一年多后辞职 不应赔偿全部培训费

张某原为某公司营销总监,2013年6月,公司派张某出国培训营销知识半年,当时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张某2014年1月培训回来后应为公司工作5年,如违约需支付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全部培训费8万元。2015年3月份,张某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张某按服务期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8万元,张某拒绝赔偿,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公司为张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其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公司认为是全部培训费是不合法,也是不公平的。张某已经履行了服务期协议一年多,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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