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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正常劳动时间

2014年7月2日,杜某到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底至2016年3月期间,杜某因怀孕需要到医院做检查,累计请假8天,建材公司将杜某的产前检查时间按照事假处理,扣发了相应的工资。杜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材公司补发产前检查期间被扣发的工资。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杜某在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符合常理,产前检查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建材公司不得按照事假处理,扣发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建材公司补发杜某产前检查期间被扣发的工资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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