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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时间:2021-06-03  【转载】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水银产品(温度计、血压计等)、电池、药品、胶片、像纸、日用化学品以及油漆、杀虫剂、消毒剂、矿物油的容器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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