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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人仍是本人的法律效果


 【案例】


  昆明花商刘星委托运输个体户张庭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星与张庭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星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星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庭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庭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星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星给予张庭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庭作报酬。


  在张庭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庭食物中毒,张庭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庭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庭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星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星联系得知刘星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


  于是,张庭找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庭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庭,要求降价出售,张庭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星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


  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庭,张庭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星。刘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星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庭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庭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题】


  1、刘星委托张庭代为销售鲜花,而张庭在中途将鲜花委托运输公司代为销售,未经刘星同意,张庭是否超越了代理权?为什么?


  2、运输公司与张庭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刘星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假如运输公司取得卖花款后扣留不给,该损失应由谁负担?


  5、如果运输公司在卖鲜花时垫付花市交易费1000元,运输公司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答案】


  1、张庭没有超越代理权。因为张庭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鲜花,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刘星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转托他人代理。故张庭行为并未超越代理权。


  2、运输公司与张庭之间就出售鲜花形成的合意是复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运输公司是刘星的代理人而非张庭的代理人。


  3、张庭对刘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庭与刘星就运输鲜花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张庭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张庭有权向导致其食物中毒的饭店提起侵权之诉并要求赔偿。


  4、刘星可依据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要求其返还卖花款。


  5、应向被代理人刘星要求支付费用及其利息。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刘星与张庭之间就运输鲜花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刘星与张庭之间就出售鲜花形成的代理关系;张庭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侵权法律关系;张庭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运输鲜花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张庭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出售鲜花形成的复代理法律关系。


  考查的知识点比较集中,主要是代理中的复代理制度。对此制度,应该掌握的是复代理人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所以复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法律效果仍然归属于本人。所以问题4、5中刘星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要求运输公司返还卖花款,运输公司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刘星支付费用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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