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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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水银产品(温度计、血压计等)、电池、药品、胶片、像纸、日用化学品以及油漆、杀虫剂、消毒剂、矿物油的容器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