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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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未生效也不影响报销医疗费
2014年12月22日,马某在某公司工作中负伤。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医疗费未能从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某公司垫付住院医
疗费5万元。2015年9月17日,马某第二次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1.8万元,某公司拒绝报销。2015年12月3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
定马某为因工负伤,某公司与马某均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马某要求报销医疗费被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报销医疗费。
开庭时某公司辩称:按照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双方对工伤认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书尚在6个月起诉期内,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马某的医疗费不应报销。
仲裁委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理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
位支付费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终局裁决某公司向马某支付医疗费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