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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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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滥用解除权

小张是某广告公司的策划文员。2014年4月,小张发现自己怀孕,后常向公司请假赴医院进行产检。检查完毕后,小张均及时 返回工作岗位,尽量不耽误本职工作。但后来公司领导找其谈话,告知其怀孕及产假期间势必无法保证正常工作,向其送达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支付 任何赔偿。后小张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评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 护特别规定》第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述规定均对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权益进 行了特殊保护。广告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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