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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对孕期女工不能这样“同工同酬”

2014年7月3日,文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门市经理工作,月工资为3800元。2015年2月,文某怀孕,并由 于身体状况,无法坚持每天正常上班。3月1日,公司通知文某,鉴于其已经怀孕,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从即日起调岗为仓库管理员。文某勉强答应。3月底,文 某领工资时发现,工资由原来的3800元降低为1600元。对此,文某多次向公司讨说法,公司回复:调整岗位后工作量大幅度减少,工资也要随之降低。无奈 之下,文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待遇。仲裁庭上,公司提供了与文某同岗位职工的工资表,为每月1600元,并表示公司是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发 放文某工资,并无任何过错。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按文某原工资待遇标准支付其工资。
    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对孕期女职 工岗位调整后的待遇,不能简单适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岗定薪,单位应当真正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加以关心、保护,尽到企业基本的社会公德和社会义务。本案中, 该公司在调整文某工作岗位的同时降低其工资标准,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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