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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赔款被冒名调解 再起诉遇法律盲点

车祸受伤本已不幸,拿不到赔偿更是雪上加霜。如今,一份被人“冒名代理”的仲裁调解书让农民李某犯了愁。因为有这份“仲裁调解书”,他起诉的赔偿案子在法院进行不下去。而按照现有法律,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而仲裁委又称,无权撤销自己的仲裁调解书。李某该怎么办?难道案子要悬起来?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已准备向全国人大递交建议书,希望修改仲裁法。

  怪事

  起诉肇事方,却被告知已经签过赔偿协议了

  3月12日,46岁的李某在委托代理人陪同下,再次到洛阳仲裁委员会(下称洛阳仲裁委)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洛阳中院),请求撤销一份仲裁调解书。他说,都是那起交通事故和随后发生的一系列蹊跷事惹的麻烦。

  2005年10月24日下午,嵩县田湖镇樊店村农民李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载着妻子李某和同村的安某、李1,行驶在嵩县境内S252省道上。安某、李1是李某的女婿安某的姑姑和姑夫。意外发生了,一辆别克轿车撞上了李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右后轮,李某、李某和安某、李1不同程度受伤。嵩县交警认定,轿车方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调解,2006年10月6日,李某等四人与轿车司机商定,由轿车方负包括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可是,李某却迟迟等不来赔偿款。今年1月12日,李某把轿车方告到了嵩县法院,要求判对方赔偿医疗费等8项费用46708元;原告残疾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等,待司法鉴定后再确定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

  然而,轿车司机却向嵩县法院出示了一份洛阳仲裁委2007年4月28日作出的仲裁调解书,证明自己已经和李某的“代理人”安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而且除轿车方已支付的医疗等费用外,余下的2.5万元赔偿款,安某已经领走。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主任张某说,对诉讼至法院的赔偿案来说,那份仲裁调解书无异于“挡箭牌”,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结果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能证明仲裁的程序违法或者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并且撤销仲裁调解书,那法院根本不可能对赔偿案审理下去。

  果然,县法院提出不撤销仲裁调解书,赔偿案就无法进行。

  李某坚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个仲裁调解书,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仲裁”。他说,妻子李某今年3月做的司法鉴定表明,她的伤残等级是九级。经计算,光她自己应得的赔偿就不止2.5万元。

  那么,那份仲裁调解书从何而来呢?

  难题

  涉嫌造假的仲裁调解书法院无法撤销

  根据仲裁法,仲裁委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仲裁机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任务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房地产合同、技术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洛阳仲裁委在嵩县设有办事处,上述盖着洛阳仲裁委公章的仲裁调解书就是在这个办事处达成的。

  按李某的说法,他曾带着满腹疑问在今年1月29日和2月19日两次找到洛阳仲裁委反映情况。

  李某在洛阳仲裁委查了卷宗,发现卷宗里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仲裁调解书送达回证等文书上,以他名义签的字,都不是他的笔迹。而且,授权委托书还注明,“委托代理人”安某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这份仲裁调解书显示,独任仲裁员为刘某。洛阳仲裁委称,刘某另一身份是嵩县司法局副局长,是仲裁委聘请的仲裁员。当时,李某要求复印上面提到的卷宗材料,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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