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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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横过公路被撞一死一伤 肇事司机自首领刑8个月
盛区法院受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是汽车二级代售商,与一级代售商签订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后,获得了销售两辆广州本田汽车的授权。没想到,其中一辆汽车还未销售出去,就被余某驾驶的货车追尾,修好后性能、外观上再也无法同新车相比,也不能以新车的市场价格出售了。原告遂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余某和肇事货车的所有人强神公司(化名)、交强险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请求主张修理费、贬值损失等共计5万多元。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贬值损失能否得到主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而被撞汽车系待售新车,因本案交通事故而导致无法再以新车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所以余某应当承担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强神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