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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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怎么处理
时间:2020-04-22 【转载】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不可以,除非劳动者存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即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关于录用条件,应当是在劳动者入职前,双方就此条件达成一致,或者事先明了,否则单位不能事后又拿出录用条件来作为辞退的理由。
不一定。如仅仅因为单位的“劝”,劳动者而归结于个人原因后“退”,那么既没有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也构不成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如单位“劝”无果后,调岗进行呢?那此时,劳动者可以不接受,并主动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主张补偿金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倘若单位直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最多可以获得两个月工资的赔偿(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