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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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死无辜修车工 粗心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常言道:车轮一动三分险。提示开车的人要谨慎小心,否则就容易酿成大祸。福清一男子许某因修车时粗心操作将修车工人兰某碾死,这一悲剧不仅让许某付出了法律代价,也给两个家庭带来了今生都无法弥补的伤痛。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该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
2017年7月12日7时30分许,许某将其所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开至福清市高山镇某汽车修配部,要求对车辆刹车等故障进行维修。在停车熄火时,许某未依照规范操作将车辆档位挂在空档并将手刹拉上,而是挂在起步档且未拉手刹。随后汽车修配部老板安排工人陈某及兰某负责维修。期间,为了调试车辆新焊接的支架,陈某及兰某要求许某启动车辆并将车辆的后箱放下。许某在启动车辆时,忽略了车辆尚挂在起步档且未拉手刹这一情况,致使车辆点火启动后突然前窜碾压当时站在轮胎前方的兰某,造成兰某当场死亡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报警,许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随后,许某的亲属与兰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许某与汽车修配部老板共同一次性赔偿兰某的近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万元,兰某的近亲属对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启动车辆时,没有按操作规范操作,导致一人死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有因过失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且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许某有自首情节,并取得兰某近亲属谅解,可减轻处罚。许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许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驾驶人的一举一动关乎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而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一刻也不能丢,平时应自觉养成良好习惯,观察细致、谨慎操作,文明驾驶,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