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又转包其诉讼地位和责任的确定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能否直接列该企业为被告,即该企业是否还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开办单位或股东应否作为诉讼主体。3、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还是由其股东承担。
[要点提示]
1、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仅丧失经营权,但在绝大部份情况下,企业并不因此而被注销,其法人地位并未被消灭。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投资不足、抽逃资本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就不能以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承包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债务主体承担的变更。
[案情]
原告李向军(化名),男,1972年11月出生,农民。
被告西安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董小红(化名),经理。
原 告李向军诉称:2007年5月2日、30日,原告分两次购买被告机砖,被告均出具有提货单。原告凭提货单提了部分机砖后,因被告无砖而未提。2008年7 月被告砖厂有砖却不让原告拉砖,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机砖6.92万块(价值7958元)。
被告西安某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持有的提货单真假不能确认,购货单位名称一栏没有原告姓名,只标明车号为692,故原告应为692。原告说不让拉砖不是事实。被告已将公司承包给其他人,2008年7月承包人开业,而非被告恢复生产。
经 法院审查:2007年5月2日、3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机砖,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提货单各一张,提货单上载明购货量和拉运车辆的号码,后原告分次提走部分 砖,被告发货员在提货单上作了记录并加盖其法定代表人私章。2008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要求拉砖未果。被告方陈强(化名)在原告两张提货单背面分别将当 时开砖的单价、数量及车号给予注明。
另查明:2006年6月28日,因被告未按规定申报2004年度年检,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潼分局以西工商临公告字〔2006〕3号文件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9月22日,被告经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承包给五股东之一董小龙(化名)经营,后发 生纠纷。原告诉至西安市临潼区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机砖6.92万块(价值7958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返还当时购砖款8458元,被告承认原 告持有的提货单为其公司所出具。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 在被告处购买机砖,被告向原告出具提货单后,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未在提货单上限定提货期限,故原告可依提货单为据随时要求被告发砖,被告拒绝给付 显属违约,被告应依提货单为据向原告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砖款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是否是购砖主体提出质疑,但承认原告持有的 提货单为其公司所出具。依照法律规定提货单属物权凭证,原告持有提货单,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提货单的来源不合法,则应推定原告是提货单的合法所有人。故对 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公司已承包给他人经营,依照法律规定承包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债务主体承担的变更。故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 支持。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否直接列该企业为被告,即该企业是否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有 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企业自核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不仅代表经营资格,也是法人登记凭证,被吊销营业执 照,好比自然人被执行死刑,其主体资格丧失。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能直接列该企业为被告,即该企业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种,企业法人被吊销 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是两回事,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只有经过清算,注销登记才能从法律上消灭其法人资格。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吊销企业营业 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如果企业连续两年在没有得到工商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未参加年检,则工商行政机关即有权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 照,这就意味着,该企业将丧失经营资格。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并不因此而被注销,其法人地位并未被消灭。如企业继续经营属违法经营,但不能因此确认期 间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该种情形不属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故在此期间该企业进行的民事行为仍有效。
二、该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已停业,并未成立清算组织,企业各股东应否作为被告。
一 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或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的,或企业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或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的情 况,也可以清算组或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活动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可以单独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清算组织或股东 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明确了清算组织的地位: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 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故清算组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转移资 产逃避债务或投资不足、抽逃资本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就不能以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公司没有年检,违反的是相 关行政法规,但不影响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不影响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通过股东会内部将公司承包给五股东之一进行经营,但在工商部门未进行企业 变更登记,对外仍以该工贸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依照法律规定承包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债务主体承担的变更。故法院做出让该公司承担返还砖款的责任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