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公司产品销售走出困局 能否单方下调工资提成
编辑同志:
2018年度,我们所在公司因销路不畅造成产品大量积压。为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全力打开销路,公司于今年初决定将原来按销售金额3%的工资提成提高到6%,并写入与我们续签的劳动合同。
近来,由于市场需求突然出现变化,加之我们确实非常努力,公司的产品销量峰回路转,甚至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我们的提成工资随之水涨船高。公司为平衡其他部门员工的情绪,于近日单方决定仍按3%实行工资提成,对我们已经领取的超过3%部分也要求追回。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林如欣等6人
林如欣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下调提成工资。
提成工资比例属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及内容,对其进行下调,是对该条款及内容的变更。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未与你们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私自下调。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提成工资无疑当属其列。公司私自下调,甚至对你们已经领取的超过3%部分也要求追回,等于无正当理由克扣你们的工资。
因为,《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此外,你们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