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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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好心借电脑上网 员工入室盗走被判刑
老板好心借电脑给员工上网,却遭员工入室盗取电脑藏匿。3月18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肖某是广西陆川县人,2014年7月到隆安县那桐镇某工地打工,期间,肖某常到该工地老板叶某的宿舍使用其笔记本电脑上网。9月7日21时许,肖某想到叶某的宿舍上网,发现叶某宿舍门已上锁但窗户未关好,于是从窗户钻进宿舍内,开灯后发现叶某的笔记本电脑就放在桌子上,肖某顿生歹意,将笔记本电脑盗走,拿回其工棚宿舍内藏匿。9月16日,叶某回到工地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随即报案,经派出所民警侦查,认为肖某有作案嫌疑,遂前往肖某宿舍将其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1568元。庭审中,肖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肖文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隆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