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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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儿媳帮装修房屋引发单手驾车人受伤 驾车人与准婆婆被判二八分责
横县百合镇一准儿媳在帮准婆婆装修房屋过程中,因拉着吊车安全绳到对面屋檐下躲雨,将一名一手撑伞一手驾驶电车的路人绊倒受伤,2014年10月,横县法院判决准婆婆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驾车人2.4万元,准儿媳负连带赔偿责任,驾车人自负20%的责任。准婆媳不服上诉, 3月24日,南宁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王娇和马明是恋人关系,双方已谈婚论嫁,马明的母亲李秀连决定为他们装修婚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李秀连名下。2013年9月,王娇、马明和李秀连一起装修房屋,王娇主要负责将砖装到斗车,并用绳索拴住斗车以控制斗车方向,防止斗车在上升过程中晃动,然后经吊机吊到楼上装修卫生间。王娇在吊砖、控制绳索过程中,因突然下雨而拉住绳索走到对面的屋檐下躲雨,此时,梅兰正好一手撑伞一手驾驶电动车经过此路段,被王娇拉住的绳索绊倒受伤,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和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后被送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娇明知在下雨天行人视线不好,在街道上横拉绳索很可能会导致过往的车辆、行人被绊倒,其仍将拉绳索横跨街道,是导致路过的梅兰被绊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梅兰一手撑伞一手驾驶电动车,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使其不能及时、有效控制车辆行使安全,是导致其跌倒受伤的次要原因。王娇无偿帮李秀连装修房屋,两人之间存在帮工关系,事故发生时王娇正在帮李秀连做工,属于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李秀连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娇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与李秀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娇明知其一手撑伞一手驾驶电动车存在危险而为之,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过错较小,综合本案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以李秀连承担80%责任,梅兰自负20%责任为宜。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江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