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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老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判刑

资源县6旬老人蒋某,因土地纠纷与他人产生矛盾争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4月21日,资源县人民法院以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7860元。

被告人蒋某(男)是资源县梅溪镇随滩村农民,62岁。2001年,蒋某与蒋某某换地耕种,蒋某某用所换蒋某土地又与邓某换地。后蒋某要求收回其换土地,因而与邓某发生矛盾争执,对邓某表示不满。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上旬,蒋某先后三次损毁邓某家的两株李子树、一株枇杷树、一株银杏树、一株金橘树等财物。2014年10月31日上午,蒋某与邓某在邓某家附近路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并打架,打斗中蒋某倒地,邓某将蒋某拖行数米后离开。随后蒋某不服气,走到邓某家找邓某,未见,便用锄头将邓某家八扇木门打烂。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经侦查走访、取证,认定了毁坏上述李子树、枇杷树、银杏树、金橘树和八块木门,经鉴定损失价值为9825元。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去年10月31日将其刑事拘留,11月17日对其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蒋某主动将赔偿款交到法院,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因民间纠纷矛盾引发,且因邓某与蒋某当天发生打架,引发蒋某打烂邓某家木门,因邓某存在一定过错,对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邓某因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邓某诉称要求蒋某承担鉴定评估费500元,因无正式收据,不予支持。邓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其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资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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