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楼顶搭棚触电身亡 相关责任人被判赔偿

王某替蒋某夫妇在其屋顶搭建简易铁棚,施工中因触碰到在其上方的10千伏高压电线而触电身亡。事发后,王某的妻儿及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蒋某夫妇及其弟(房屋共有人)、某电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共计人民币329427.20元。被告蒋某夫妇、某电业公司均被法院判决赔偿,宣判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蒋某与受害人王某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承揽人王某为定作人蒋某在四层楼房与仓库之间的天井搭建铁棚,报酬为每平方米120元。2014年6月10日上午,受害人王某带着二名助手来到搭建铁棚的地点并进行搭建工作。下午13时30分许,受害人王某在仓库屋顶固定铁棚架子的螺丝,固定完成之后,王某站起身时,头部即触碰到在其上方的10千伏高压电线而触电身亡。另查明,被告房屋于2008年建成,仓库于2009年建成,而本案另一被告某电业公司于1988年冬季架设并由其经营的10千伏高压电线与四层楼房第二层的水平距离约为2.5米,与仓库垂直距离约1.5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因高压电引起的触电死亡事件。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蒋某夫妇在没有任何行政审批手续及电力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楼房和仓库,建筑物与电压导线边线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分别为约2.5米和1.5米,违反了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又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将主体建筑与仓库之间搭建定作物铁棚的工作交给受害人王某完成,且该定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不法性,被告蒋某夫妇对定作有明显过错,是造成受害人王某触电身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对此负连带责任。被告某电业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和电力设施产权人对高压电造成受害人死亡,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蒋某夫妇在2008年即在触电事件发生地的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下兴建仓库,2009年已建成,被告某电业公司作为高压电力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同时,被告某电业公司对架空高压线路负有更高的巡视责任,在约6年的时间里,未掌握到被告蒋某夫妇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仓库,疏于管理,是造成受害人王某触电死亡的又一原因,也应承担赔偿原告方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受害人王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工作环境里有高压线路,且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方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蒋某夫妇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644896元的35%即22571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35713.60元,被告蒋某夫妇负连带责任;由被告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644896元的30%即19346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3468.8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全州县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