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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立有警示牌的危房倒塌伤人,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担责?

 【案情】

    2013年11月25日下午,家住资溪县鹤城镇的居民张连生经过邻家张丹枫的一间老房子时,该房屋突然倒塌,将其砸伤。造成张连生九级伤残,为治疗张连生陆续花费医疗费60000余元。事后,就赔偿问题张丹枫认为自己在老房子旁立有警示牌不应承担责任,而协商未果,无奈张连生将张丹枫告上法庭。


    【分歧】


    关于本案中张丹枫对立有警示牌的危房倒塌伤人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丹枫和张连生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是张丹枫立警示牌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其对危房没有尽修缮义务。而张连生明知有危险,仍然强行通过,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张丹枫已立了警示牌,但这种告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警示无效,因此张丹枫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丹枫已在楼房前立了警示牌,警告行人楼房有倒塌的危险,其已尽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因此张丹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丹枫作为楼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砸伤人,因此张丹枫在房屋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张丹枫在房屋前立了警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而张连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房有危险,却为图方便而强行通过,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本案中,张丹枫和张连生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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