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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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中挂靠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辨析
案情:两被告刘某与龚某之子龚小某(已亡)将其购买的小轿车登记到原告旅游公司的名下,从事客运服务,并由双方签订了《接送游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招聘两被告之子龚小某为签约司机,未约定期限,在龚小某招聘期限内,必须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严格服从原告的调度,不得私运;龚小某向原告按月上交一定的钱数,原告保证司机每月30趟的营运业务,公司的参运车辆为30台。合同签订后,龚小某在接送乘客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儿身亡。原、被告就丧葬费、档费、押金、保险理赔等事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两被告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原告方与两被告之子龚小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两被告之子龚小某生前自买小车挂靠到原告处,以原告名义经营出车业务,上交管理费后,是否盈利或亏损,具有风险,这与劳动报酬有本质的区别。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承包经营合同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故认为原告与龚小某生前未建立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告旅行社与被告刘某、被告龚某之子龚小某生前未建立劳动关系。
评论:由于灵活性较强,挂靠现象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比较普遍。同时,由于它与劳动关系具有一些表面上的相似之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是成立挂靠关系还是成立劳动关系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劳动关系中,通过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的结合,实现劳动关系成立的目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具有报酬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具有保障义务。而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较松散,即便被挂靠人要求挂靠人遵守各项规章、规定也是为使挂靠合同能更好地履行,在这里管理与被管理的色彩较之于劳动关系要淡很多。挂靠人往往具有更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本案中,龚小某上交了一定的管理费后,每月盈亏的风险由他自己承担,这就与劳动报酬有了本质的上的区别。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能视为书面合同。旅游公司与龚小某之间并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被告要求原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和服从公司的管理、监督,也只是为了提高其工作质量,更好地履行合同。因此,认定旅行社与龚小某生前未建立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