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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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友一同入住宾馆 趁机盗走二人手机获刑
三人均为好友,本应当相互信任,但94年出生的李某却心怀不轨,在一次合住宾馆时,盗走朋友的手机等物品并销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一空。近日,李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与朋友胡某、张某某一起在沅江市某宾馆房间休息,第二天凌晨,李某将胡某的苹果手机和20元现金,还有张某某的小米手机盗走后独自离开。其他二人发现朋友李某离开和自己的手机不见后,到沅江市公安局报案。
被告人李某将盗窃的手机在益阳变卖后得到赃款1280元,全部被其挥霍。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00多元。8月31日,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向益阳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